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沈阳墓园行业的应急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龙生公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沈阳墓园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墓园行业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 墓园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防群治、科学处置的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沈阳市龙生公墓是本预案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墓园行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沈阳市龙生公墓设立墓园行业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墓园行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第六条 墓园行业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墓园行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二)组织协调墓园行业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墓园行业应急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墓园行业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演练;
(四)组织协调墓园行业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五)组织协调墓园行业应急物资储备和救援力量建设;
(六)组织协调墓园行业应急信息报告、发布和传播工作;
(七)组织协调墓园行业应急科技支撑和人才培养工作;
(八)组织协调墓园行业应急宣传和教育工作;
(九)组织协调墓园行业应急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承担墓园行业应急管理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沈阳市龙生公墓设立墓园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墓园行业应急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墓园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墓园行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二)组织实施墓园行业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组织实施墓园行业应急物资储备和救援力量建设;
(四)组织实施墓园行业应急信息报告、发布和传播工作;
(五)组织实施墓园行业应急科技支撑和人才培养工作;
(六)组织实施墓园行业应急宣传和教育工作;
(七)组织实施墓园行业应急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八)承担墓园行业应急管理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应急预案与应急演练
第九条 墓园行业应急预案是墓园行业应急管理工作的依据,应当根据墓园行业的特点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条 墓园行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二)预案的组织结构和职责;
(三)预案的启动和关闭程序;
(四)预案的应急处置流程和措施;
(五)预案的应急物资储备和救援力量建设;
(六)预案的应急信息报告、发布和传播工作;
(七)预案的应急科技支撑和人才培养工作;
(八)预案的应急宣传和教育工作;
(九)预案的应急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预案的修订和更新。
第十一条 墓园行业应急预案应当报沈阳市龙生公墓备案。
第十二条 墓园行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 墓园行业突发事件发生后,墓园行业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墓园行业突发事件发生后,墓园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办公室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 墓园行业突发事件发生后,墓园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办公室应当及时向沈阳市龙生公墓报告突发事件的情况,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墓园行业突发事件发生后,墓园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应急物资储备和救援力量建设,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墓园行业突发事件发生后,墓园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应急信息报告、发布和传播工作,确保应急信息的准确、及时、有效。
第五章 应急物资储备与救援力量建设
第十八条 墓园行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使用。
第十九条 墓园行业应当建立健全救援力量建设制度,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章 应急信息报告、发布与传播
第二十条 墓园行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信息报告、发布和传播制度,确保应急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七章 应急科技支撑与人才培养
第二十一条 墓园行业应当加强应急科技支撑,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科学性。
第二十二条 墓园行业应当加强人才培养,提高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八章 应急宣传与教育
第二十三条 墓园行业应当加强应急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应急管理意识和能力。
第九章 应急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 墓园行业应当加强应急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国际化水平。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沈阳市龙生公墓负责对本预案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的修订和更新,由沈阳市龙生公墓负责。